社會補助

在生命最後的告別時刻,政府與相關機構提供多項生命禮儀社會補助,如榮民榮眷專區服務、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等,協助有需要的家庭體面送別摯愛。
榮民榮眷專區
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(簡稱單身榮民)死亡的情況,因在台無繼承人、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,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(或自費安養中心),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,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,並訂有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」乙種,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,辦理殯葬事業採購,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過世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,維護往生榮民之尊嚴。
1. 榮民榮眷申請須知
・退役人員,旌忠狀申請
需準備退伍令或除役令影本、死亡證明書、勳章證書或獎章執照影本、申請書(報告)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(正反面) ,向各地後備司令部提出申請。
・申請黨旗覆蓋
須為國民黨員,黨齡四十年以上 。 向地區黨部或地方黨部(如黃復興黨部或各地民眾服務站)提出申請,應攜帶死亡證明書,訃聞,黨証(如遺失可現場補發)辦理。
・各地軍人公墓申請
各地軍人公墓只須具備榮民身份即可,請攜帶死亡證明書,榮民證,申請人身分證,申請人印章,火化許可證辦理。
2. 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

社會喪葬補助
除了社會保險所支付之喪葬津貼,符合申請資格的家屬另可申請以下救助方案。請注意亡者身分可能同時符合多個方案,除非法令沒有限制,否則同性質補助應擇1申請。
重要聲明:以下內容僅供參考,實際申請資格、期限、條件及金額,請以各主管機關最新的公告為準。

關於國民年金
1.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
在生命最後的告別時刻,政府與相關機構提供多項生命禮儀社會補助,如榮民榮眷專區服務、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等,協助有需要的家庭體面送別摯愛。
2. 喪葬給付如何申請
備妥下列文件後,直接寄到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:
- 喪葬給付申請書,並於申請書上貼妥申請人(即支出喪葬費的人)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、入帳存簿封面影本。
- 死亡證明書,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,如果是死亡宣告,要檢附判決書。
-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,或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。
- 支付喪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。
- 領取喪葬給付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 5 年內必須儘快申請,超過 5 年就不能再申請了。
3. 遺屬年金給付
・請領資格
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(未滿 65 歲)死亡時,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,如遺屬有符合請領條件之「順序遺屬」,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。
・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

4. 遺屬年金要如何申請
備妥下列書件後,直接寄到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:
一、應備基本書件:
-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,並在申請書上貼妥入帳存摺封面影本。
-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體證明書,如果是死亡宣告,要檢附判決書。
- 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,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;請領人是配偶時,必須載有結婚日期;請領人是養子女時,必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;請領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,必須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資料。
二、依請領人所適用的請領條件如以「在學」、「無謀生能力」、「受被保險人扶養」及「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,280元」資格等申請者,另需檢附其他證明文件。
勞保健保專區
1. 關於健保
向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事宜,如果亡者是榮民,榮民配偶可以到各地健保局或市公所辦理退保,取得健保轉出證明之後,可直接到榮民服務處辦理相關權利轉移,如能直接又快速取得文件,處理流程會更為順暢省時。
2. 關於勞保
一、勞工保險法的保險對象
- 年滿15歲以上、60歲以下,由雇主或所屬團體、機構為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。
二、哪些人可以請領勞保的保險金
- 當被保險人死亡,其遺屬或負責喪葬者可請領喪葬津貼。
- 當被保險人死亡,身後有配偶、子女及父母、祖父母或專 受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、姐妹者 均可請領遺屬津貼。
- 前2點中所稱之父母、子女是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或已依法收養滿六個月之養子女。已被其他人收養養子女者,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女遺屬津貼。
三、勞保的喪葬津貼請領
- 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死亡時,家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,依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保投保薪資,請領葬葬津貼 5 個月。
- 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。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:
–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 3 個月。
–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 2.5 月。
–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 1.5 月。 -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,喪葬津貼不得重複請領,所以如果過世親人和您自己都加入勞保,可以選擇條件較優者請領津貼。已經領取喪葬津貼但事後發現金額較少者,可以退回勞保局銷帳,改請領金額較高之喪葬津貼。
四、遺屬請領標準
被保險人如於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,其遺屬還可以選擇請領遺屬津貼,支給標準如下:
- 生前加入保險未滿1年者,1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。
- 生前加入保險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,1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。
- 生前加入保險已滿2年者,1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。
五、勞基法對於勞工喪假規定如下
- 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給予喪假8日,工資照給。
- 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6日,工資照給。
- 兄弟姐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 3 日,工資照給。
六、遺屬年金(按月發給)
- 請領要件:
-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。
-被保險人退保,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。
-保險年資滿 15 年,並附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 條件,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。 - 給付標準: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年資 × 1.55%,最低保障 3000元。
- 請求權之申請人:被保險人之遺屬,如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 女、兄弟、姐妹等(依遺屬優先順位享有給付請求權)符合請領資格者。
七、年金條件
年金施行(98.1.1)前有保險年資之保險人,在保險期間死亡者,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。年金施行後始參加勞保者,在加保期間死亡者,遺屬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。
